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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为了防止学生溺水,要求老师假期当“池塘看管员”,你怎么看?
为了假期学生不出交通事故,还要求老师当交警,为了假期学生不打游戏,要求老师当好网吧义务保安,为了假期学生饿出毛病,又要求老师当好义务外卖,专门给学生送饭,为了假期学生玩耍的好,要求老师要陪好学生夏令营,当好保姆,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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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教师的我,看到这个问题,本能的动作就是骂娘,这不是胡扯淡吗?无论是学校还是主管部门,如果让教师暑假当“池塘看管员”,做出决定的人,都是脑子烧坏了!
让教师暑假当“池塘看管员”,这不仅不是负责任的行为,而是一种违反行为,作为老师,应该坚决予以抵制,如果有人强行要求,应该走司法渠道,法庭上见!
其一,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安排教师去看管池塘,剥夺了教师休假的权利,是一种违反行为。
其二,《教师法》第八条,明确要求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反复学习第八条,也没有找到可以安排看管池塘的义务,这是将教师职责无限扩大。任何一个职业,权责必须对等,这样将教师职责无限外延,是对教师的一种侵权行为,教师完全有权拒绝。
其三、池塘沟渠各有隶属各有其主,归属于谁,应该由谁负责。属于公共的,应该由政府负责,无论怎么胡扯,也扯不到教师头上。哪怕教师就是想管,也无权管理,教师若要真的去管理,属于对池塘所有人的侵权,学校或者主管部门,莫非是要让教师去侵犯他人权利?
我们强烈呼吁,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别再胡闹了,是谁的职责谁去履行,教师对于学生安全方面的职责,就是在校期间,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放暑假后,学生的安全责任完全由其监护人负责,跟教师没有丝毫关系,不要无事生非自作多情,好吗?!
“池塘本校外,不应老师看,溺水非专责,凭何要师担。”
看了问题就来气,为了担负额外的负担,老师们受了多少委屈。
前不久,河南女教师李芳去世,也有校外负担之嫌,马路不是老师工作场所,护送路队也不是老师的职责范围,有人提出,倘若是交警护送,人家敢于闯红灯吗?李老师至于牺牲吗?
学校安全大于天,有很多时候,为了安全,为了避免学校承担责任,上面出了很多要求,安全责任逐渐由校内延展到校外。而校外安全压力最大的是交通安全和防溺水安全。
有关”防溺水”,校内工作不可谓不多。防水安全协议期期签字,“防溺水六不”周周背,现在发展到防溺水知识天天播。学校做这些目的,就是增强学生和家长防溺水安全意识,也是为了万一出现意外时规避学校的责任。这些工作做的再多,也是应该的。
但是,【文轩阁】对于将防溺水安全责任延展到校外,是持反对意见的。
有些地方要求学校在池塘河堰旁设置防溺水提示牌,有些地方甚至要求老师每天放学和周末到水边巡查。这些规定有大包大揽、没事找事之嫌。
1、水里会淹死人,这道理大家门清,不仅仅老师知道,家长和学生都知道,重视防溺水本来就不应该只是学校宣传教育吧。
池塘看管员是义务的还是有报酬的?
如果是义务的,对不起!老师没有这个义务!
如果是有报酬,老师们!我看咱们可以考虑!
暑假在即,为防止学生溺水,当地镇村能够想到这一点这一层,已经够难为他们的了!
学生享有假期,老师也具有同样的权利,没想到会被池塘看管员这个飞来的职务所捆绑!我个人认为当地政府做得有点欠妥!池塘是集体的池塘,我认为谁受益谁主管,谁拥有谁负责,或在池塘四周圈起围栏、围起护栏,或栽上警示牌,或成立联防看护小组,那是镇村的事情!老师没有那个义务!若果小组确实需要学校和老师配合,实行群防群治那是一个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便这样也得征得学校和老师的同意,因为村里不会给老师开资!
可话也得说回来,每年暑假期间,全国各地或多或少都会有学生溺水事件发生!未雨绸缪确实能够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比如放假前学校可以召开专门的安全教育大会予以警示,通过签订家校共建安全协议书,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通过开展定期家访等手段加强学生暑假期间安全教育,我个人认为也是很好的办法!而不是动不动把老师拉进来以充当什么所谓的池塘看管员来确保学生的安全,这个有点硬性摊派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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